为进一步推动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推动“一岗双责”落实,加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监督管理,净化校园政治生态,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将党员干部和高校教职员工“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抓手和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建立多维防控机制,营造自觉净化社交、生活和休闲活动,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自觉养成高尚的精神追求和健康的生活情趣的氛围。
二、监督对象
各二级单位党员干部及教职工。
三、监督内容
(一)对党员干部的监督
1.社交活动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严格交友原则,慎交友、交好友;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2.日常生活道德的监督
重点监督党员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有无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等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有无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有无参与黄、赌、毒活动;有无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有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存在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不当行为;是否按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3.休闲娱乐的监督
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有无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否带头执行整治“酒桌办公”有关要求;是否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摄影家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等。
(二)对教职工的监督
重点监督是否制作、复制、散布、传播和炒作有损他人利益、声誉、形象的虚假信息和不当言论;是否存在黄、赌、毒行为;是否存在工作期间组织或参与酗酒行为;是否组织或参与迷信等非法活动;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等行为;是否存在酒驾、醉驾或违规驾驶遮牌、套牌、无牌车辆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是否组织参加邪教组织、黑恶势力、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是否存在盗取盗用盗卖集体资源、物资等行为;是否以单位名义招摇行骗,损害学院利益或致使学院形象和信誉受到影响等行为;是否组织或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获利等金融活动;是否存在涉及钱款、住房、车辆等有价资产非法交易导致法律纠纷的行为;是否存在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网络诈骗等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不当行为等。
四、监督机制
(一)迅速传达,精心组织学习
各二级单位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本方案,并结合方案的具体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转发给各基层支部、各系(教研室),教育教职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在“八小时以外”自觉做表率。
(二)参照行为规范开展监督
对照六大纪律和其他禁止性条规,以及《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参考“八小时以外”活动负面清单(参考清单详见附件),明确行为规范,为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行为建立“警戒线”、标示“高压线”。
(三)建立二级监督机制
建立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八小时以外”遵规守纪情况二级监督机制,由各二级单位纪委书记(纪检委员)负责本单位的监督,按照季度报送监督情况报告。校纪委和人事处定期对监督情况进行再监督、再检查。
(四)弘扬传统家规
开展传统家规家风宣传教育,通过邀请专家授课、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方式,弘扬优秀传统家规,发挥劝诫、监督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不碰“红线”,培育良好家风,促进各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自觉践行廉洁修身、廉洁齐家。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群众监督
加大“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管力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注重从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各方面反映中发现问题。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举报涉及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加强“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管,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强化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依托,各二级单位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落实责任。
(二)强化监督
各二级单位纪委要强化自我约束、强化党组织监管、强化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强化家庭监督、强化舆论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有关违规违纪问题。
(三)责任追究
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对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责任,加强教育,对违规违纪行为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对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大连海洋大学纪委综合监察室
大连海洋大学人事处
2025年3月24日
附件:
参考负面清单
一、政治纪律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3.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4.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5.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6.制作、贩卖、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7.私自携带、寄递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8.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9.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10.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11.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12.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充当政治骗子;13.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14.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15.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16.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17.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18.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19.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20.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21.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2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2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24.对抗组织审查,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25.组织、参加、支持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6.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27.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28.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29.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30.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31.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32.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33.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34.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35.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36.在涉外活动中有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言行;37.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38.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39.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1.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2.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3.以公务接待名义吃喝,套取公款、转嫁费用;4.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5.以私人聚餐名义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6.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者具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7.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8.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消费卡(券);9.违规公款旅游,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招商参展、红色教育、工会活动、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10.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11.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12.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13.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14.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车、变相配备公车,或者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15.公车私用、私车公养;16.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17.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18.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19.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20.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21.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22.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23.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2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25.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2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2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获取不合规、不正当的特殊待遇、地位或资源、利益。
三、组织纪律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2.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3.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4.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5.篡改、伪造、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7.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8.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9.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10.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11.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2.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3.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14.侵犯党员申辩、辩护、作证、申诉等权利;15.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1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17.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18.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19.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20.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
四、廉洁纪律
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3.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4.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而不予纠正;5.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6.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 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7.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8.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9.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10.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11.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12.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4.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5.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17.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1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19.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21.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2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23.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24.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5.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
五、群众纪律
1.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3.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4.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5.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6.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7.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8.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9.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六、工作纪律
1.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2.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3.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4.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5.在信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6.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7.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8.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9.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10.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11.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12.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13.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14.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15.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16.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17.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18.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19.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七、生活纪律
1.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2.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3.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4.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5.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6.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7.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8.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
八、师德师风
1.危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2.在课堂、公共场合或互联网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错误观点、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3.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从事非法传教的行为;4.煽动暴力或反动情绪,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5.与学生或他人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行为;6.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打架斗殴,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7.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8.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单位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9.因疏于管理、失察造成所指导的学生出现严重学术道德等问题;10.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11.套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当利益;12.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伪造学历、学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13.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14.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举报、造谣、传谣等形式恶意中伤、诽谤他人,恶意泄露他人隐私或干扰、妨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或扰乱学校正常工作秩序;15.因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籍贯、民族、身体状况等各种因素歧视学生;16.失职渎职、挥霍浪费学校财产,或有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设备、设施;17.受到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18.利用教师身份要挟或威胁学生,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损害学生利益;19.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商品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20.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21.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22.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九、违法犯罪行为方面
1.酒驾、醉驾,酗酒寻衅滋事;2.吸食、注射毒品;3.组织、参与赌博;4.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5.参与打架斗殴;6.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7.有恶意拖欠贷款和水费、电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等失信行为;8.有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9.有刑法规定的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十、其他方面
违反学校监督管理各项规定的其他情形。